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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缉私局
来源: | 作者:hilead56 | 发布时间: 2017-08-04 | 2656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China Customs)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基本任务是进出境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承担口岸管理、保税监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海关合作等职责。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现有18个内设部门、8个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4个社会团体(海关学会、报关协会、口岸协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并在欧盟、俄罗斯、美国、香港等派驻海关机构。中央纪委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

  18个内设部门:办公厅、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改革办、政策法规司、研究室、关税征管司、监管司、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综合统计司、稽查司、缉私局、科技发展司、国际合作司、财务司、关务保障司、人事教育司、督察内审司、驻署纪检组。

  8个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海关总署机关服务中心、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全国海关电子通关中心)、中国海关出版社、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海关总署研究中心、中国海关博物馆。

  目前,海关总署共有47个直属海关单位(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42个直属海关,2所海关院校),742个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含现场业务处)。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近6万人。实行关衔制度。

一文详解我国海关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缉私局

  1、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全国海关系统最高的领导机构,它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物质和海关业务。由于广东省内的海岸线较长,对外开放的口岸较多,又毗邻香港和澳门,其海关监管的业务量较大,因此,海关总署下设了广东分署,作为派驻机构负责广东省内海关工作的协调。

  另外,海关总署还分别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驻机构。

  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各项海关业务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为国把关。同时,开展各国海关之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并且承办国务院委托的其他事项。

  2、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一共有直属海关42个(之前是41个,济南海关于2012年升格为直属海关),直属学校2个(上海海关学院、秦皇岛培训学校)。

  海关总署设有3个派出机构:

  1)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成立时负责监督7个直属海关和1个学校(秦皇岛培训学校),后陆续增加到14个直属海关,范围包括华北地区、东北地区、河南地区和西北部分地区;

  2)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负责监督9个直属海关和1个学校(上海海关学院),范围包括华东地区;

  3)广东分署——负责监督7个直属海关,范围包括广东地区——广东改革开放最早,又是全国首屈一指的外贸大省,其直属海关特别多。其他省顶多两个直属海关(辽宁——大连海关和沈阳海关,山东——青岛海关和济南海关,浙江——宁波海关和杭州海关,福建——厦门海关和福州海关、内蒙古——满洲里海关和呼和浩特海关),而广东多达7个直属海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

  3、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它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具体实施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是办理海关业务、贯彻落实《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各项海关业务制度的基本执行单位。

  在通常情况下隶属海关设立在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隶属海关根据海关业务情况分设若干业务科室,按照分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开展各项海关业务。

  隶属海关主要的业务、职责是:

  1)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验估、査验、放行等通关作业;

  2)对辖区内的加工贸易实施海关监管;

  3)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燃料、备件等实施海关监管,征收船舶吨位税;

  4)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实施实际监控;

  5)对通关、转关及保税货物的存放、移动、放行或其他处置实施实际监控;

  6)开展对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监管场所的风险分析,执行各项风险处置措施;

  7)办理辖区内报关单位的通关注册备案业务;

  8)受理辖区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申请;

  9)对辖区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实施海关后续管理。

  全国一共有742个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含现场业务处),下面以全国人数最多的直属海关(约8000人)——深圳海关为例,感受一下。

  全国最大的直属海关—深圳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含现场业务处)一览表

深圳海关
隶属机构
行政
级别
工作职责 内设机构
皇岗海关 副厅局级 依法对经皇岗口岸和福田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及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办公室、人事政工处(监察审计室)、财务装备处、综合业务处、物流监控处、旅检一处、旅检二处
罗湖海关 正处级 依法对经罗湖口岸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办公室、人事政工监察科、综合保障科、法规科、风险监控科、通关科、监管科、旅检一科至十二科、现场处置科、机动查验一科至三科
深圳湾海关 正处级 依法对经深圳湾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及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办公室、人事政工检察科、综合保障科、风险管理科、通关科、物流监控一科至八科、转关监管科、机动查验一科、旅检一科至十六科、机动查验二科
大鹏海关 正处级 主要负责盐田港、盐田海鲜码头、下洞码头、沙鱼涌码头、及辖区内“两仓”、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的各项海关业务。 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监审室、财务和关务保障科、法规科、风险管理科、通关一科、通关二科、统计科、船舶监管科、查验一科、查验二科、转关监管科、货运机检科、机动查验科、观澜仓监管科。
下设副处级机构:大鹏海关驻盐田港保税区办事处;下设正科级海关:盐田海关、梅沙海关
沙头角海关 正处级 负责对进出沙头角口岸和“中英街”的车辆、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管,负责盐田区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内勤业务)和沙头角保税区内企业监管,负责办理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海关有关业务。 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监审室、财务和关务保障科、风险管理科、通关科、物流监控一科、物流监控二科、旅检一科、旅检二科、旅检三科、旅检四科、旅检五科、加工贸易监管科、沙头角保税区监管科、沙头角保税区通关科。
下设副处级海关:沙头角保税区海关
盐田综合保税区海关 正处级 负责盐田综合保税区各项海关业务。 办公室、通关科、风险管理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
福田保税区海关 正处级 负责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的各项海关业务。 办公室、人事政工科、财务与关务保障科、风险管理科、通关科、保税监管科、稽查科、物流监控一科、物流监控二科、物流监控三科、物流监控四科
蛇口海关 正处级 负责深圳西部港区的招港、赤湾、妈湾、东角头、蛇口客运港、前海湾保税港区等作业区及相关作业点的各项海关业务。 办公室、人事政工监察科、综合保障科、法规科、风险管理科、通关科、统计科、船舶监管科、查验一科、查验二科、转关监管科、货运机检科、机动查验科、旅检一科、旅检二科、两仓监管科、前海湾保税港区通关科、前海湾保税港区监管一科、前海湾保税港区监管二科、查私一科、查私二科
大铲湾海关 正处级 负责深圳港口岸大铲湾港区各项海关业务。 办公室、财务和关务保障科、风险管理科、通关科、船舶监管科、查验科
深圳机场海关 正处级 负责深圳航空口岸(含与机场配套的客、货、油码头,快件监管中心、保税物流中心等监管场所)的各项海关业务。 办公室、人事政工监察科、综合保障科、法规科、风险管理科、通关科、物流园监管一科、物流园监管二科、值机业务科、旅检一科、旅检二科、旅检三科、旅检四科、旅检五科、旅检六科、快件监管一科、快件监管二科、快件监管三科、保税监管科、辑私科
文锦渡海关 正处级 依法对经文锦渡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及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办公室、人事政工监察科、风险管理科、法规科、综合保障科、通关一科、通关二科、统计科、旅检一科至四科、机动查验一科至三科、物流监控一科至四科、转关监管一科、转关监管二科
梅林海关 正处级 负责来往粤港车辆和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及其运输企业、驾驶员的注册、备案及其他管理工作;富士康和长城开发两个保税加工集团企业的加工贸易监管;华南物流园区各项海关业务。 办公室、人事政工科、风险管理科、车辆管理一科、车辆管理二科、通关科、物流监控科、“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管理科、稽查科
沙湾海关 正处级 为龙岗区、大鹏新区加工贸易企业和“两仓”企业的属地管理内勤主管海关,主要负责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和“两仓”企业的手续性业务和日常管理。 办公室、人事政工科、财务和关务保障科、加工贸易监管一科、加工贸易监管二科、加工贸易监管三科、“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管理科、综合业务科、征税统计科
现场业务一处 正处级 为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除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属地管理内勤主管海关,主要负责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手续性业务和日常管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企业注册管理、展览品监管工作。 办公室、人事政工科、加工贸易监管一科、加工贸易监管二科、加工贸易监管三科、“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管理科、综合业务科、征税统计科、非贸监管科、报关企业注册科。
现场业务二处
(海关总署行邮物品审价办公室)
正处级 负责全国海关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价格的收集、整理、审定、发布等工作。 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二处(海关总署行邮物品审价办公室)
驻龙岗办事处
(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
正处级 负责深圳出口加工区和坪山、坑梓街道各项海关业务。 办公室、通关科、加工贸易监管科、监管科、稽查科
南头海关 正处级 为宝安区、光明新区和龙华新区加工贸易企业的属地管理内勤主管海关,主要负责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手续性业务和日常管理。 办公室、人事政工科、财务和关务保障科、加工贸易监管一科、加工贸易监管二科、加工贸易监管三科、“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管理科、综合业务科、征税统计科、光明新区监管科
布吉海关 正处级 为深圳市龙岗区、大鹏新区加工贸易企业的后续管理外勤主管海关,主要负责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或经营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两仓”企业及其他海关监管企业的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外商常驻机构公(自)用的物品的后续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巡访。 办公室、风险管理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稽查四科
驻邮局办事处 正处级 主要负责深圳地区进出境邮递物品以及进出境快件监管业务。 办公室、业务一科、业务二科
笋岗海关 正处级 负责原深圳铁路北站海关业务,笋岗、清水河片区保税仓、出口监管仓海关业务。 办公室、财务和关务保障科、风险管理科、通关科、两仓监管科
同乐海关 正处级 为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加工贸易企业的后续管理外勤主管海关,主要负责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或经营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及其他海关监管企业的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外商常驻机构公(自)用的物品的后续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巡访。 办公室、风险管理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稽查四科
惠州海关 正处级 负责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阳区、博罗县、龙门县的各项海关业务(惠州港和惠东县除外)。 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监审室、财务和关务保障科、技术科、风险管理科、企业管理科、通关科、查验一科、加工贸易监管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快件监管科、码头监管科、查验二科、园洲监管科、驻淡水办事处查验科
下设副处级办事处:惠州海关驻淡水办事处
下设正科级办事处:惠州海关驻红海办事处
惠州港海关 正处级 负责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港区(澳头、霞涌、西区3个街道办事处,及荃湾、东联、马鞭洲等码头)的各项海关业务。 办公室、人事政工科、财务和关务保障科、风险管理科、通关科、惠州港码头监管科、加工贸易监管科、稽查科、大亚湾石化区监管科
惠东海关 正处级 负责惠东县各项海关业务。 办公室、财务和关务保障科、风险管理科、综合业务科、查验科、稽查科
下设副处级机构:驻港口办事处
审单处
(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审单处何去何从?)
正处级 负责专业化集中审单;集中接单;参与审单作业应急处置,集中审单系统参数维护;组织实施关区报关单批量复审工作;审单查验作业辅助系统维护管理;关区涉嫌走私犯罪案件、缉私局内设处室和稽查处查办的涉及走私、违规的行政案件的偷逃税款的具体计核工作;开展审单业务管理工作;制定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工作。 办公室、审单一科、审单二科、审单三科、审单四科、接单科、报文数据监控科、案件计税科、批量复审科
驻经济特区办事处 正处级 负责深圳关区一般贸易稽查。同时,作为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除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后续管理外勤主管海关,主要负责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或经营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两仓”企业(含观澜监管仓)及其他海关监管企业的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外商常驻机构公(自)用的物品的后续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巡访。 办公室、风险管理科、稽查一科至十科
驻三门岛办事处 正处级 负责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以北各沿海港口来往港澳之间小型船舶的中途监管业务。 办公室、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综合保障科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是专门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1998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了走私犯罪侦察局。

  为了更好地适应反走私斗争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海关打击走私的整体效能,从2003年起,海关对部分打击走私办案职能进行了内部调整,走私犯罪侦査局机构增加了行政执法职能。从2003年1月开始,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统一更名为辑私局。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更名为“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直属海关缉私局”;各隶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隶属海关辑私分局”。

  辑私局设在海关总署,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的体制。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5、海关的设关原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国务院批准,许多开放城市、地区以及内陆省、市区的沿江、沿边地区相继重开或者设立海关机构,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活动提供了方便。

  《海关法》规定了我国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垂直领导体制)。

  1)“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境(或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人国境(或关境)的边境通道。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

  2)“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此地方显然不属于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在这里比较集中地运作,例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等。

  这一设关原则为海关监管从口岸向内地,进而向全关境转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海关业务制度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表明海关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体制的区域划分,而是从海关监管业务出发,可以在国家现有的行政区域划分外设置、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关系。